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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怎么判?看这则案例

刑事案件 作者:昆明律师 2022-08-01 00:28:49 阅读:314
公诉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昆山美益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员工,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2016年9月2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9月19日被羁押),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系昆山美益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员。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在从事房屋买卖居间介绍业务期间,采用虚构房源、冒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购房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李某、王某、程某、卢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6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1、冒用梧桐广场XX幢XXX室所有权人名义与被害人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收取首付款、税费为名,从被害人李某处骗取人民币25万余元。,2、在介绍被害人王某向翟某购买九方城XX幢XXX室房屋过程中,捏造翟某要求交付首付款的事实,从被害人王某处收取购房款,并在明知翟某因王某迟延付款拒绝出售该房屋的情形下,向被害人王某隐瞒其已私自将该购房协议解除的情况,继续向被害人王某收取购房款及中介费、交易税费等费用,从被害人王某处骗取人民币46万余元。,3、在未经九方城XX幢XXXX室所有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虚构该房屋出售的事实,并交付虚假的房屋产权证给被害人程某查看,从被害人程某处骗取购房款及交易税费、中介费共计人民币31万余元。,4、冒用黄金海岸XX幢XXXX室所有权人的名义,与被害人卢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收取购房定金为名,从被害人卢某处骗取人民币49980元。,另查明,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主动至昆山市公安局同心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旭处扣押白色苹果手机1部。,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被害人王某、程某、李某、卢某的陈述,证人熊某、张某、刘某、袁某1、费某、翟某、周某、杨某、邹某、袁某2的证言,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没收凭证、工商银行转账凭证、诚意金收款单、定金收据、收据、首付款收据、房地产买卖协议、补充协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中国银行新线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分行账户交易流水、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及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汇款回单、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微信支付记录、招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回单,营业执照,李旭自书的说明,李旭名片、身份证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产证土地证收据,昆山市公安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工商银行介质信息查询、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扣押清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的犯罪数额存在计算错误,本院予以更正。,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没有犯罪前科,系自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在短时间内针对多名被害人实施多起诈骗犯罪,骗取人民币106万余元,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观恶性较深,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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