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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件 作者:吴律师 2022-07-30 23:59:20 阅读:297
【法律条文】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
1,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        行为人有信用卡诈骗的主观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3,        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虚假的、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具有恶意透支的行为。
4,        数额较大
【量刑标准】
【法释(2018)1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问题的解释: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数额5千以上不满五万,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数额5万以上不满50万,量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50万以上,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2,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行2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称之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以上不满5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以上不满50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特别注意】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盗窃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安部公通字(2010)23号
第五十四条【信用卡诈骗案】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以上不满10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
无罪案例:陈某霞信用卡诈骗案(案号: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刑终13号)
陈某霞涉案信用卡欠款本金为88748.75,其中“万用金”金额82550元,该82550元不属于信用卡中固定信用额度的可透支款项,而是属于变相发放贷款,不适用“恶意透支”的规定。发卡银行也证明陈某霞信用卡固定授信额度中透支金额为6198.75元。
关于陈某霞账户中欠款组成中包含“利息、滞纳金、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总计67686.95元”,因《解释》中明确规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银行收取的费用”。所以,该部分利息等金额不属于恶意透支的数额。陈某霞恶意透支金额为6198.75元,未达到刑法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法定条件,不应当适用刑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陈某霞的行为依法不构成犯罪。   ,晨读一语二典
《论语》子曰:“如有周公之才之美,使骄且吝,其余不足观也已。”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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