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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约小三打成轻伤,获有期徒刑一年

刑事案件 作者:牡丹江律师 2022-07-27 11:14:12 阅读:273
约吗?四川南充,女子龙某发现丈夫与何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约何某谈判未果。龙某的表妹知情后,冒充男性与何某微信聊天,约何某在某酒店见面,并邀请两名朋友帮忙。何某到达后,被龙某等人拉进房间,用胶带粘上嘴边。之后,4人殴打何某,用剪刀乱剪何某头发、贴身衣裤,并拍摄裸照等,长达数个小时,直到凌晨时分才让何某离开。,经鉴定,何某构成轻伤一级。事后,龙某丈夫代其补偿了何某,取得谅解。日前,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龙某等人9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均系缓刑。,男的才能约出来,该约的是酒店见面……这……难怪与龙某丈夫有不正当关系了。,不过,对龙某而言,为了一个出轨的丈夫,为了一个这样的女人,把自己、自己的表妹、表妹的两个朋友,都搞成了罪犯,真的值得吗?,许多人认为,打小三天经地义,不会构成犯罪。这当然是一种误解!,任何人的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都应该得到保护,禁止任何人以法律之外的手段发泄不满。,有些人可能会有些奇怪,为什么这4个人构成的是非法拘禁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不是说非法拘禁罪必须拘禁24以上才会构成吗?,并不是!,非法拘禁罪的立案标准有多条,非法拘禁24小时以上,只是其中的一种。,除此以外,还有三种情形可以构成非法拘禁罪。,第一种,非法拘禁3次以上,或者一次非法拘禁三人以上。,第二种,非法拘禁以后,有侮辱、捆绑、殴打等行为。,第三种,非法拘禁,导致被拘禁人伤残、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这三种情形,对非法拘禁的时间都没有要求。,在这件事里,龙某虽然拘禁何某的时间没有达到24小时以上,但在非法拘禁期间,对何某实施了侮辱行为、捆绑行为、殴打行为,造成何某轻伤一级,已经达到非法拘禁罪的定罪标准。,至于4人殴打何某造成轻伤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殴打行为被非法拘禁罪吸收,不再单独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按照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不过,根据这一条的第二款,如果因为非法拘禁本身——没有使用暴力直接实施伤害的情况下,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殴打,造成被害人伤残的,就要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造成被害人死亡,要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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