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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判几年有案例吗

刑事案件 作者:王律师 2022-07-19 21:13:32 阅读:268
【案例227—合同诈骗罪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辽刑终300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某,男,系大连永忠矿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因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8月18日被抓获并羁押,2015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大连市看守所,原审判决认定:,大连永忠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忠矿产公司)成立于2009年8月,被告人吴某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经营煤炭业务。经审计,截止到2011年7月31日,永忠矿产公司负债已达4600余万元。,2011年6月,永忠矿产公司向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大连青泥洼桥支行申请“国内订单融资贷款”3000万元。对此类型贷款,中国工商银行规定:不要求申请贷款企业(作为销货方)提供担保,但须与工商银行认定的核心企业(作为采购方)有2年以上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后,采购方须出具“到期付款确认书”,保证到期付款日无条件支付货款,以该订单项下的预期销货款设定抵押。,为申请贷款,在无业务往来的情况下,2011年6月15日,永忠矿产公司通过关系和华电煤业集团运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集团)签订了不具有实际履行意义的煤炭购销框架协议,以应付银行审核。,2011年7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指使公司员工伪造华电集团的“证明”和“到期付款确认书”,递交给银行通过审核。2011年8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大连青泥洼桥支行审批通过3000万元贷款。,2011年8月17日,中国工商银行大连青泥洼桥支行依照永忠矿产公司于2011年8月9日和唐山海港鑫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丰贸易公司)签订的煤炭购买框架协议,将2500万元受托支付至鑫丰贸易公司,500万元支付到吴某某妻子张某1的账户。,鑫丰贸易公司扣除永忠矿产公司以前欠款后,于2011年8月18日、19日、22日分三次将余款1422.17421万元退回到张某1账户。该款项连同500万元,除410余万元用于公司经营外,其余均被用于偿还债务。,截止到2012年4月27日,永忠矿产公司已偿还780万元本金。截止到2013年5月,偿还利息共计1287230.38元,尚有20912769.62元未还。公安机关扣押永忠矿产公司支付出去的现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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