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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含有商业需求信息的手机号2亿条,获利2千万,5人获刑

互联网纠纷 作者:石家庄律师 2021-12-11 15:00:10 阅读:963

我们经常接到各种骚扰电话,放贷的、卖房的、教育培训的……有些刚好切中我们的需求。

显然,我们的手机号码被贩卖了,还有我们的商业需求信息也被贩卖了。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给我们展示了2亿条手机号码的获得、贩卖、获利,以及5人获刑的过程。

下面给大家讲讲,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把依次出场的5人分别称为1号、2号……

2012年,1号从华东理工大学毕业后,进入某个从事短信群发业务的信息咨询公司上班。后来,国家出台规定,禁止短信群发,但是仍然有很多客户向该公司索要手机号码。1号因此发现贩卖手机号码的商机,于是找到在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号百公司")担任中层领导的亲哥哥2号。

号百公司全称中国电信集团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业务包括大家非常耳熟的号码百事通。其在经营过程中,能够获得手机号码等各种信息。其内部设立有数据挖掘平台,挖掘来源于商旅、网百、短百/移百、电信固网的通话数据。

2号能够从号百公司的服务器中获得手机号码等数据,于是从2013年开始向1号提供。2014年底,号百公司内部的创业孵化团队离职成立某教育公司,号百公司有占股,2号也占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号百公司与该教育公司达成数据挖掘协议,由前者为后者提供数据支持。2号因此获得登录号百公司服务器的账号,并交给3号使用,指使3号定期向1号提供数据。

号百公司的数据挖掘平台的立项报告显示,来源于商旅数据库的数据包含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主叫电话、被叫电话等信息内容。但是,1号获得的信息仅包含手机号码、号码归属地和持有人商业需求,不包含姓名、身份证号码。1号认为这是“裸号”,并认为单纯的号码问题不大。1号的辩护律师也辩称,这样的信息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但是,法院认为:包含了号码归属地、号码持有人商业需求等信息,应认定为能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公民个人信息。

1号获得手机号码等信息后,一部分用于自己做贷款营销,一部分通过网上卖给相关有需求的客户,销售价格0.01元/条至0.2元/条不等。自2013年至2016年9月27日,1号累计获利人民币2000余万元,涉及公民个人信息2亿余条。其中,部分获利分配给2号。另有4号、5号涉案,是因为两人从1号处购买信息后,又转售给他人。

法院认为,5名涉案人员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最后,主犯1号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余四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以下不等。

以上信息根据公开的判决书整理。下面提供涉案人员的证言,其中有更多细节,供相关从业人员参考,以把握职业风险。

1号的供述与辩解

1号供认,2012年他离开华东理工后到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上班,当时该公司是负责短信群发业务的。后来国家出政策禁止短信群发,但还是有很多客户问他们要电话号码信息,他就想这个业务可以赚钱,就找到当时在中国电信号码百事通公司当中层领导的哥哥2号,说这块业务可以赚钱,2号在公司里问了一下后,大概没过多久,2号说可以拿到数据,于是2号就安排人把电信公司号码百事通里的电话号码数据信息通过邮件发给他。时间好像是2013年开始的,每个星期发送一次数据给他,一次发过来的是全国各地的电话号码信息,大概是几百万条。一开始是发到他mar×××@163.com的邮箱。每次的数据就是最近一个星期电信公司号码百事通里面最新更新的数据。然后他再将数据进行梳理,通过邮件卖给有需要的。数据他会按照客户的需求,比如某个地区多少号码,复制到一个表格里。前期工作量不大,他就意思性的给中国电信的人员一些费用,从2015年3月15日开始,他以每月28万元的价格向他哥2号支付数据库使用的费用。

2号的供述与辩解

2号供认,2015年3、4月份至2016年7、8月期间,他通过自己公司员工3号利用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数据处理工具从网上以及号百数据库搜集相关需求的电话号码提供给1号,1号将这些号码一部分用于自己做贷款营销,一部分通过网上卖给相关有需求的客户,期间总共给了多少条记不清楚了,具体3号在操作。

3号的供述与辩解

3号供认2010年左右,他被2号招进中国电信号百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他先是在IT中心工作,但归2号直接管理,一年后他转到市场部,接触到号百公司数据库,这些数据库数据是严格公司内部使用的,2014年年底或者2015年年初的时候,他跟2号一起从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离职到上海某教育公司入职,当时2号向号百公司申请了一个账号,可以访问号百服务器,2号还给了两个邮箱(jin×××@163.com和jin×××@163.com)给他,让他根据要求及时处理数据。他就按2号的要求访问号百服务器的数据库,把需要的电话号码复制下来保存到该教育公司的云服务器上,再发送邮件。他后来离职到该教育公司,再用账号登录号百公司数据库的行为肯定是不对的,但不知道是拿去卖的。2016年10月初的时候,2号约他在合肥见面,说1号被公安机关抓走了,给了他5万元,叫他躲一下。让他不要说这些数据是从号码百事通数据库里导出来的。

4号的供述与辩解

4号供认2015年年底到2016年9月份,他向1号购买了公民个人信息,信息只是单单一个手机号码。他主要是通过微信、QQ、邮箱进行联系的。1号卖的公民信息是通过他的QQ邮箱发过来的,转账是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有效率在百分之八十五左右,1号处购买的信息比较好用,成功率比较大。

5号的供述与辩解

5号供认2013年一次培训的时候,他一个同事跟他说一个名叫1号的人掌握有大量的客户的电话信息资源。他就让同事把1号的微信推送给他,加了好友。到了2014年的时候,他成了公司的业务主管,因为业务的需要,他开始联系1号,购买客户的电话信息。他共转给1号406930元,1号一般把数据发到他的QQ邮箱,他将从1号手中购买的电话号码信息中的八成卖给了下面的业务员,大概卖了三十万元左右。共购买了200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重复率大概有40%多,除去重复的,共有120多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证人周某、陈某的证言

证明他们是数据挖掘平台项目的成员,2号系小组总负责人,3号是小组负责技术开发的人。数据挖掘平台项目的数据来源于商旅、网百、短百/移百、电信固网的通话数据,小组成员会对数据库中的数据手动输入建立行业表。

证人刘某的证言

证明他从2014年6月开始任号百商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人,数据挖掘平台的立项报告显示数据一部分来源于商旅数据库,包含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主叫电话、被叫电话等信息内容。总的话务报表数据库在号百公司。

证人沈某的证言

证明他是号百信息服务部能力拓展部部门经理,能力拓展部根据业务和管理需要,审批堡垒机的访问权限,具体由业务部门提交申请,由能力拓展部信息安全中心负责审批。员工在职期间获取数据需要按照号百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审批。

证人王某的证言

证明他是号百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理,2号从号百公司离职后创教育公司做教育软件,在互联网教育精准方面有需求,2号与他谈想号百公司提供数据支持,因号百公司本身存在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且2号是中国电信内部创业孵化团队出去的,中国电信在该教育公司也占股,因此他和下面市场部打过招呼在符合条件情况下支持一下。后签订了数据挖掘协议。

证人顾某的证言

证明他是号百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能力拓展部信息安全管理中心负责人,号百公司的数据库、程序都在内网,从互联网登录要先通过堡垒机,公司内只有运维需要的工作人员经申请才会开通堡垒机账号,开通之后长期有效。要进入系统还需要系统账号密码。

证人余某的证言

证明他是号百公司搜索业务部负责人,2015年12月,由他和2号签订数据挖掘工具租用协议。据他了解数据挖掘平台工具主要是用来数据提炼、加工、分析。协议里并没有约定该教育公司可以从号百公司数据库里提取数据,也不允许获取数据。

证人曹某的证言

证明她是号百公司员工,2015年夏天开始由她负责管理数据分析挖掘平台,这个数据挖掘平台是2号在职期间开发的软件。与该教育公司签订的协议只允许2号登录号百公司服务器使用平台工具,不允许使用软件登录内部数据库,也不允许提取数据。在号百公司内网里要先登录号百公司的堡垒机才能登录到工具服务器上。2号使用的服务器账号用她名字开的,账号一个月续申请一次。

证人成某的证言

证明她是1号妻子,听1号说过有卖号码,她问1号这么做会不会违法,1号说单纯的号码问题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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