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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猪或不再是三有野生动物

环境保护 来源:红星新闻 2021-12-12 15:12:20 阅读:668

2021年12月10日,国家林草局发布关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2000年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里的“偶蹄目猪科中的野猪”,则不复存在。

这是否意味着,越演越烈的“人猪矛盾”或许将迎来新的制度管辖,“哪怕是破坏庄稼,甚至伤人的野猪也只能驱赶,不能捕杀”的尴尬将不复存在?

征集意见稿中,野猪拟从“三有”动物名录删除

12月12日,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博士接受红星新闻采访认为,野猪拟从三有名录删除主要是为了配合当前野外种群管理的需要,但是,不列入三有名录并不等于以后野猪就可以随意猎捕和食用,对于野猪的捕杀仍要建立在科学研究和常规监测的基础之上,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防止因滥杀和过度捕猎引发的其他生态保护问题。

国家林草局发布征求意见稿:

野猪拟从“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删除

12月10日,国家林草局网站发布关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林草局发布的说明显示,本名录调整征求意见稿共包括陆生野生动物39目177科1789种,具体调整内容为:一是将原名录中列入国家重点保护范围的187种加昆虫的8属(兽类12种,鸟类129种,爬行28种,两栖10种,昆虫8种8属)野生动物予以删除;二是将原名录中转按水生野生动物管理的191种(爬行43种,两栖148种)野生动物予以删除;三是新增680种(兽类30种,鸟类445种,爬行49种,两栖132种,昆虫24种)陆生野生动物,扩大了保护范围。

四川通江县捕杀的野猪

说明称,2021年2月1日新调整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发布后,国家林草局委托中国林科院自然保护地研究所迅速成立专家委员会,研究拟定了调整《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基本原则,分别对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各类陆生野生动物,综合考虑种群变化动态、面临威胁、社会关注等因素,逐一评估其生态、科研、社会价值,提出了名录调整草案。3月9日,专家组对存疑的物种进一步核实情况和科学评估,对名录调整草案进行了完善,形成了本名录调整征求意见稿。

红星新闻记者看到,在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豪猪科只有三种猪:帚尾豪猪、马来豪猪和中国豪猪,2000年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里的“偶蹄目猪科中的野猪”,则不复存在。

四川通江县捕杀野猪后进行无公害处理

野猪的数量经历了先降后升的过程。因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一度遭遇严重捕杀。2000年,被列为“三有动物”(有益、有重要经济、有科学研究价值)之后,种群才渐渐恢复。

近年来,中国境内野猪种群数量增加,各类致害情况频繁发生,引发广泛关注。

21年后的2021年,似乎是“人猪矛盾”爆发的元年,引起多部门重视,迎来了新的制度管辖。2021年6月,国家林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野猪危害防控工作的通知》,陆续在四川等14个省份开展野猪危害防控试点。各个试点省需探索包括野猪种群数量调查、制定猎捕限额、设立专业猎捕队、确定猎捕方式方法、猎获物处理、主动预防措施、给农民的损害补偿等机制建设。

通过一系列措施,国家林草局称,目前野猪致害防控已初见成效。

动物专家解读:

配合管理,不等于可以随意猎捕和食用野猪

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家孙全辉博士认为,野猪拟从“三有”动物名录删除主要是为了配合当前野外种群管理的需要。现行法律法规对国家重点野生动物和“三有”动物的保护力度更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也更严厉。但是,不列入“三有”动物名录并不等于以后野猪就可以随意猎捕和食用,因为野生动物保护法禁止随意猎杀野生动物,国家也出台了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决定。

孙全辉博士称,野猪拟从“三有”动物名录删除,对它们的保护却不能放松,甚至还要加大肇事补偿和普法宣传力度,以缓解人与野生动物的冲突,对于野猪的捕杀仍要建立在科学研究和常规监测的基础之上,因地制宜、精准施策,防止因滥杀和过度捕猎引发的其他生态保护问题。

实际上,在国内,野生动物保护的步伐,从未停下过。公开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经1988年11月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89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04年8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2次修正。《野生动物保护法》分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5章42条。

按照2001年《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应予以立案。

《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进一步明确,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

202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红星新闻记者 蒋麟 图据通江县野生动物保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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