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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产生了纠纷,如何处理?

合同纠纷 作者:孙律师 2021-11-13 16:34:30 阅读:849

对方不愿付首付款,想货到一次结算付清,而题主又想对方付先付30%的首付款,不知我理解是否正确。面对买卖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对方这种方式有利有弊,有利的是能一次付清,不留尾款,不利的是题主需要垫资,有一定风险。我个人觉得如采用对方的方式,风险要根据对方的信用来判定和规避,建议题主对对方的信用进行下了解,如对方信用良好(不是歧视,一般国企较正规,与其打交道风险较小,20万对国企也算小资金),则可以接受对方的方式,毕竟现在竞争激烈,做成笔生意不易。但从题主后面的描述已决定以30%的首付款签订合同,那给题主的建议是:

一、合同不论以哪种方式付款,一定要明确对方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条款,明确对方不得以任何非质量原因延迟付款或退货,如出现这种情况,对方应如何补偿等等。

二、一般我们签订合同是30%的首付款,交货后在再支付60~65%,留5~10%的质保金,题主可参考。其中是否要求质保金要根据商品性质定,设备类一般都要求,小件易耗品,如文具等就不需要。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有关付款方式问题,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对于卖方来说,当然希望一次性付款,但是对于买方来说,当然要求分期付款,最好押多少钱当作质保金,来保证产品的质量等。协商过程看双方的买卖力量,如果你的产品是唯一的或替代性低的,则你方谈判的力量就大;如你方的产品是可替代性高的,则你方的谈判力量就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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