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未按照约定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修理、维修房屋,危及承租人的正常安全使用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租人在出售、转租房屋时,未按照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购买权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