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5日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文 号:-- 颁布时间:2005年10月25日 实施时间:2005年10月25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内容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第二条 本法所称外国中央银行,是指外国的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中央银行或者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管理机构。
第三条 外国不给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银行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行政区金融管理机构的财产以豁免,或者所给予的豁免低于本法的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对等原则办理。
第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参考资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中国政府网.2005-10-26[引用日期201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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