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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

民商法 来源:新闻出版总署 2021-11-19 15:45:28 阅读:701
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 出版社书稿档案管理办法中规范了案卷上架按书的出版时间顺序或类别排列的要求,书稿档案的保管期限的规定,书稿档案立卷方法以及作品出版以后原稿(手迹)归作者所有,除双方合同约定者外,一般原稿保存二、三年后,退还作者,并办理清退手续,原稿退还签收单应归档等内容,具体如下。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总署 文 号:-- 颁布时间:1992年9月13日 实施时间:1992年9月13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文件全文

第二章 书稿档案管理的职责

第三条 各出版社书稿档案工作,在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下,由其主管领导机关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出版社应建立档案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本社档案。书稿档案由编辑室收集、整理、立卷后,总编室负责归档、管理,并定期移交出版社档案机构。

第三章 书稿档案立卷范围

第五条 每一种图书的书稿档案,应反映编辑出版的全过程。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范围是:

(一)选题、约稿、组稿、出版情况记录和书稿的有关合同、协议书(包括合作出版)。

(二)各级审稿意见,包括责任编辑初审,编辑室主任复审,总编辑(副总编辑)终审意见和外审、会审意见及责任编辑加工、整理记录。

(三)出版单位有关书稿出版过程中的请示、报告,上级的指示、批复,重要电话、面洽、会议的记录。

(四)著(译、画)作原稿或复制件(原稿退还作者后应有原稿退还签收单)。

(五)封面设计、重要人物的题词手迹等材料。

(六)与作者有关书稿问题的往来信件和退改意见。

(七)图书出版通知单、清样、样书。

(八)发稿后的变动(如书名、作者署名、发行方式的改变,停发、停印、停售及报废等)情况及变动的根据。

(九)稿酬、版税通知单。

(十)获奖、受查处情况的记录。

(十一)有参考价值的读者来信、对图书的重要评论等。

第四章 书稿档案立卷方法

第六条 书稿档案以书名立卷,每出一种书立一卷或数卷,并按卷夹封面所列项目填写。

第七条 书稿档案按出版年度归档,跨年度的书稿档案,应在图书出版年度内归档。

第八条 出版社编辑室,应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在出书后三个月内将完整的书稿档案移交出版社总编室。

第九条 作品出版以后原稿(手迹)归作者所有,除双方合同约定者外,一般原稿保存二、三年后,退还作者,并办理清退手续。原稿退还签收单应归档。

第十条 卷内材料以左下方对齐,在左侧装订。遇有照(底)片、音像制品,须标明标题和作者(按国家档案局《照片档案管理规范》),可分类集中保管,但要注明编号,以便查找。样书也可分类集中保管。

第十一条 书稿档案的全宗号由上级档案部门确定。

第五章 书稿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二条 凡具有重要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书稿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第十三条 凡比较重要的、具有长期借鉴、利用价值的书稿档案,列为“长期”保管。

第十四条 凡是一般的、在一定时期内有参考利用价值的书稿档案,列为“短期”保管。

第十五条 对列为“长期”、“短期”保管的书稿档案,到期经过鉴定,需要继续保存的,可升为“永久”、“长期”保管;对确无继续保存价值的,可经出版社领导批准后按规定销毁。

第六章 书稿档案的保管及设备

第十六条 出版社应根据保存的书稿档案的数量,设置必需的专用库房,购置必备的箱柜。库房要坚固,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鼠等设施。

第十七条 案卷上架可按书的出版时间顺序或类别排列。再版的书稿案卷放在本书初版的书稿案卷后面。

第十八条 出版社档案机构应建立《书稿案卷接收登记簿》、《书稿档案借阅登记簿》、《书稿档案销毁清册》。

第十九条 出版社档案机构应建立书稿档案“人名索引卡”、“书名索引卡”、“书稿、校样保管卡”等,作为辅助查找工具。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1年11月14日发布的《出版社书稿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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