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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若干规定

民商法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2021-11-19 15:45:28 阅读:716
关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若干规定 关于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若干规定对各类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文 号:-- 颁布时间:1987年4月11日 实施时间:1987年4月11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一、 属于永久保管的:

(一) 各银行本身的及汇总全辖的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分析资料)和各级国库年度对帐单(包括代替年度对帐单的第四季度季报或12月份月报);

(二) 本身及汇总全辖的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年报;

(三) 财政拨给银行的信贷基金帐、专用贷款资金帐、清理专项资金帐等;

(四) 各种挂失登记簿、申请书、补发存单、存折收据、补发单位和个人购买国库券收款收据,以及帐销案存的清单或资料;

(五) 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及会计档案销毁清单;

(六) 存(包括储蓄存款)、贷款开、销户登记簿;

(七) 1955年发行新币、收回旧币的折算表(指按科目折合新币差额明细表);

(八) 机构裁撤、合并、分设交接清册;

(九) 各级银行认为需要永久保管的其他会计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 属于保管十五年的:

(一) 总分类、明细分类核算各种帐、簿、卡;

(二) 有关全国联行、省(区、市)辖、县(支)辖凭证、专用章的领发、使用、保管和缴销情况登记簿;

(三) 传票及附件;

(四) 各级行本身及汇总全辖的月计表、半年报和全国银行统一会计报表季报;

(五) 各级国库月报或季度对帐单;

(六) 电子计算中心的往帐报告表登记簿及对帐表留底。

三、 属于保管五年的:

(一) 计息科目余额表;

(二) 下级行上报的月计表、半年报、决算表(包括全部附件、决算分析资料)和国库年、季、月度对帐单;

(三) 各级行本身及汇总的储蓄所日报、储蓄代办所日报;

(四) 各级国库的收入统计表和库存日报表;

(五) 全国联行、省(区、市)辖、县(支)辖往来和藏汇往来科目的卡片帐、对帐表、往帐报告表及查询、查复书等;

(六) 密押代号表使用、保管登记簿;

(七) 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清单;

(八) 各种不定期报表。

四、 对已付的公债、国库券、国库券收款单、金融债券、期票及其他债券、有价单证的保管年限,按有关单行办法规定办理。

五、 对使用电子计算机处理会计帐务核算数据和资料的磁盘、软盘等,其保管年限与书面档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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