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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档案的管理办法

民商法 来源:国家物价局 2021-11-19 15:45:28 阅读:860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档案的管理办法 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档案的管理办法确定了立卷归档和文书档案管理的要求,规定了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都要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管理文书档案,办案人员应在结案后及时将全部案件材料按规定整理,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装订归档等内容,具体如下。 颁布单位:国家物价局 文 号:价检字[1989]819号 颁布时间:1989年11月14日 实施时间:1989年11月14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价格监督检查文书档案(以下简称文书档案)的管理,提高文书档案工作质量,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文书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书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一)严肃、认真、细致;

(二)一案一卷,文电合一;

(三)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四)科学编目,以利检索;

(五)装订规范,易于保护。

第三条 立卷归档包括以下:

(一)立案:价格检查备案表、价格检查登记表、举报记录表、立案呈批表、交办案件通知书、移送案件呈报表、移送案件通知书、受理案件通知书等。

(二)调查材料: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委托调查函、委托鉴定书、查证提取材料登记表、调查终结报告等。

(三)定案处理:案件讨论记录、价格违法案件处理审批表、处罚决定书、强行划拨通知书、变卖商(产)品清单、吊销营业执照建议书、行政处分建议书、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书等。

(四)结案:结案登记表、罚没款收据、送达回证、处理案件备案登记表等。

(五)提起复议或诉讼的案件的有关:

1.复议:复议立案登记表、不予受理复议通知书、调取材料通知书、补充调查通知书、延期复议通知书、复议案件处理审批表、复议决定书等。

2.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制作的答辩状、上诉状等。

3.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制作的复议申请、起诉状、上诉状等。

4.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通知书等。

(六)其他材料。

第四条 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都要选配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管理文书档案。条件具备的应建立档案室。

第五条 各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上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对下级物价监督检查机构的文书档案管理,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应予以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的,应予以批评,限期改进。

第六条 立卷归档应按文书形成的先后次序排列,即:查处阶段(立案检查登记、调查材料、定案处理结论、其他复议阶段和诉讼阶段(提起复议、诉讼的案件)的顺序排列。

第七条 卷内文件应按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重要文件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的顺序排列。

第八条 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应与有关一起随卷装订。

第九条 送达回证、罚没款收据及处理案件备案登记表等附卷后。

第十条 卷内文材料页号及目录的编写:

(一)所有文材料按其排列顺序逐页在文材料的右上角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号;

(二)卷内文材料目录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和内容填写。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应在结案后及时将全部案件材料按规定整理,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管理人员验收合格后装订归档。

第十二条 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为十五年,重要卷宗可视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文书档案材料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坏。对遗失、损毁文书档案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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