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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实施细则

民商法 来源:民政部 2021-11-19 15:45:28 阅读:598
国家二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实施细则 标准: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已开展评审工作。在评审中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福利院。 颁布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办函[1994]74号 颁布时间:1994年5月3日 实施时间:1994年5月3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一、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根据民政部颁布的“国家级福利院评定标准”已开展评审工作。在评审中被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福利院。

二、具有一定规模,编制床位数必须在100张以上。

三、精神文明成果显著,被评为地市级以上的精神文明单位。

四、院容、院貌整洁,绿化好,被评为地市级以上绿化先进单位。

五、精神病人福利院符合卫生部门颁布的二级以上等级医院标准。

六、二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行政管理

领导班子精干,事业心强,廉洁奉公,团结合作,求实创新,政绩突出。职工对领导班子工作满意率为90%以上。

八、领导班子结构合理。大专文化程度的占2/3以上,有卫生技术职称的人员在1名以上。

九、行政管理人员配备合理,不超过全院职工总数的10%。

十、工作人员与收、休养人员比例合理。工作人员与正常老人的比例为1∶4;与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比例为1∶1.5;与健全儿童的比例为1∶6;与婴儿、残疾儿童的比例为1∶1.5;与精神病人的比例为1∶2.5。

十一、思想教育经常化。工作人员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语言规范,仪表端庄,举止得体,服务周到。实行全员挂牌上岗服务制度。

十二、有经主管部门批准正在实施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三、行政管理、医疗、护理、康复、财务、后勤、政治思想工作等体系健全,有完整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及考核方法。

十四、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收养人员或家属对院内工作满意率为90%以上。

医疗、护理、康复、科研

五、有一支适应工作需要的医疗技术队伍。医护人员结构合理,卫技人员和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合格证的护理人员(儿童福利院包括有职称的特教教师)占全院职工的65%以上。其中有高级职称的卫技人员至少1名。有专(兼)职营养师(士)。精神病人福利院有职称的卫技人员占全院职工的60%以上。

十六、院建立每周一次行政查房制度,病区实行三级医疗查房制度,落实率高于90%。

十七、每年为收养人员进行体格检查。甲级传染病发生率为零,乙级传染病发生率小于2%,丙级传染病发生率小于3%。二年内无医疗责任事故。

十八、建立完善的病案管理制度。病区甲级病历书写合格率高于80%,杜绝丙级病历。

十九、配备与业务相应的医疗设备。有心电图仪、脑电图仪(或脑血流图仪)、B超仪、200毫安以上X光机等仪器。能开展常规化验,生化检查、透视、摄片,造影等项业务。医疗设备完好率90%以上。

二十、抢救组织健全,制度规范。配备与业务相应的急救室,急救设备完善,性能良好,药品齐全。

二十一、严格药政管理制度,各类药品有专人保管,有药品进出库制度,禁止使用霉变、过期、失效、淘汰药品。

二十二、严格实施护理规程。护理技术操作、基础护理、特护、一级护理、五保护理表格书写和护理记录合格率均在90%以上。

二十三、病人Ⅱ0褥疮发生率为零,Ⅰ0褥疮发生率低于5‰(入院前发生、严重低蛋白血症、全身高度浮肿、癌症晚期恶液质等不可避免发生者例外)。婴儿入院后20天内消除尿布疹,护理事故为零。

二十四、有多项功能康复室,使用总面积不低于120平方米,康复、体疗器械不少于20种。每个休养区活动室不小于40平方米,配有电视机及音响设备,有室外园林化活动场地。精神病人福利院工疗项目在四个以上,儿童福利院有开放的室外(内)娱乐场所,大型器械不少于15件。

二十五、积极有效地开展康复活动。康复参与率为90%以上。康复有效率85%以上。儿童福利院进行矫治手术的残疾儿童,应占可进行矫治手术残疾儿童的90%以上。

二十六、能承担本地区三无对象的收养、收治和康复任务。利用现有条件、医疗设备兴办新型的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向社会开放。

二十七、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有较为固定的专业队伍和年度工作计划。对社会上的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开展不同类型的康复活动,参与康复人数不低于同期收养人员数的10%。

二十八、有负责教学、科研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开展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系统内的医疗、护理、康复人员进修、培训工作。

二十九、应用和推广国内外的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的医疗、护理、康复新技术和新疗法,在全国民政系统同行业中居先进水平。

三十、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有合作科研项目。评审前二年内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刊物和学术交流会发表论文不低于10篇。

后勤保障

十一、收养人员居室卫生整洁,室内外干净、舒适,生活用具配套规范,有取暖、降温设备,空气新鲜,无异味。单床使用面积福利院不低于5平方米;精神病人福利院不低于4平方米;儿童福利院不低于2平方米。

三十二、有使用方便、防滑、通气、卫生条件良好的浴室、卫生间。

三十三、收养人员衣着整洁,适时得体。

三十四、食堂卫生整洁。食堂、餐厅使用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排油烟装备齐全,有食品冷藏、保温设备,有专用保温食品车。严格执行卫生部门颁布的“五四”制度,有当地防疫部门发给的卫生合格证书。

三十五、炊事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身体检查,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三十六、有伙食管理委员会。收养人员食堂与职工食堂分灶开伙,单独记帐、核算,帐目清楚,定期公布,盈亏率小于5%。

三十七、收养人员主副食品种多样化,符合收养人员营养需要,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配有等级厨师2―3名。

三十八、有年度收养人员营养情况报告,三度营养不良为零,二度营养不良低于5%。

三十九、各种财务制度健全。预算内资金与预算外资金严格分开。各种开支项目清楚,凭证、帐簿符合财务规定,有助理会计师职称以上专业人员1―2名。

四十、床位利用率在95%以上。

四十一、事业费开支合理。国家拨给的事业费重点用在收养、休养人员身上,比例达到70%。

四十二、创收能力强。按职工总数计算,每人每年平均创收为3000元。

附则

四十三、本细则解释权在民政部。

四十四、民政系统其他新型的福利事业单位评审工作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四十五、评审有关数据

康复参与率=(参加康复活动的实有人数/有康复价值人数)×100%

康复有效率=(康复有效人数/参加康复人数)×100%

床位利用率=(年初在院人数+年末在院人数)/(2×编制床位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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