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18]12号 颁布时间:2018年7月18日 实施时间:2018年7月23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 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 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延伸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规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船舶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律。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1月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1993年9月2日,第八届

随时掌握互联网精彩
赞助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