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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民商法 来源:教育部 2021-11-19 15:45:28 阅读:726
教育部关于教育系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动员教育系统组织各类职业学校、成人学校(以下简称职成学校)、培训机构、社区学校和中小学校,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颁布单位:教育部 文 号:教职成[2006]6号 颁布时间:2006年5月17日 实施时间:2006年5月17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充分认识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

1.农民工是我国改革开放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涌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大量农民进城务工或在乡镇企业就业,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做好农民工工作,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实现小康的必然选择,也是教育系统主动服务经济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大多数农民工没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难以适应劳动力市场和企业用工需求,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还有许多方面亟待加强。加强农民工转移前和转移后的培训,做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培育新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是加速推进我国工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是建立学习型社会的重要任务和标志。我们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民工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教育与培训,认真做好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新贡献。

进一步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2.继续大力实施《教育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十一五”期间,平均每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培训达到3000万人次,其中技能培训逐步达到2000万人次;2006年技能培训达1000万人次以上。要把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新增劳动力的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点,逐步使新增农民工都能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3.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劳动、农业等部门联系,共同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参与国务院六部门实施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与国务院三峡办联合开展库区移民职业教育培训,2006年培训移民4万人,招收移民子女1000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加强与国务院扶贫办的联系,推动贫困地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

4.成人学校要全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培训工作。职业学校,特别是省级以上重点职业学校要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作为重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要积极推行“日校加夜校”,努力实现“一校办两校”(既是职业学校,也是培训学校)。要以就业为导向,以更新知识和技能培训为重点,大力推广“订单”培训,开设一批适合农民工需求的专业、课程和培训项目。积极推行校企合作,开展形式多样、长短结合的职业技能培训。要通过与企业合作把教学点办到工地、车间。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社区教育在农民工培训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对社区内农民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普法宣传教育以及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帮助农民工逐步成为掌握职业技能、具备职业道德、知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新工人”、“新市民”。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社区教育实验区,要在农民工培训中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安排经费支持在社区内稳定居住的农民工参加培训活动。

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6.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继续扩大招收农村学生的规模,逐步使面向农村生源的招生数量达到招生总量的80%左右。“十一五”期间,每年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达到500万人以上。

7.积极开展东部与西部、城市与农村联合招生合作办学工作,采取多种办学模式,吸纳西部农村的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十一五”期间,力争招生规模逐年扩大,2006年实现招生40万人。

8.推动东部地区和中心城市的职业学校与农村职业学校合作,实现集团化、规模化、连锁化办学,使更多的农村学生在接受高质量的中等职业教育后实现就业。

9.对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城乡高中毕业生,学习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或修满学分,经考核合格者,学校发给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书。

10.建立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将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奖学金,各级地方政府也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安排专项经费,资助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推动中等职业学校通过工学结合、半工半读模式,减免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

11.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十一五”期间,国家和地方将大力加强县级职教中心建设。争取到2007年,1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原则上都建成一所较高水平的县级职教中心。其中,国家重点扶持建设1000所左右起示范作用的县级职教中心,2006年争取扶持建设300所左右。

12.加强农村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要将农村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作为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吸引优秀人才到农村职业学校任教,不断充实农村职业学校教师队伍。鼓励农村职业学校聘请农业、科技等部门的技术人员任兼职教师,推进城乡职业学校之间的教师交流和对口帮扶。加大对农村职业学校校长、教师的培训力度,国家和地方在安排职业学校校长、教师培训项目时,要向农村职业学校教师倾斜,努力提高农村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13.农民工输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规划之中,根据本地农民工子女输入情况,合理配置公办义务教育资源,充分挖掘公办学校潜力,保证以公办学校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就学,确保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普及程度达到当地水平。

14.农民工输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安排农民工子女就读公办学校。凡经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公办学校学习的农民工子女,一律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要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女纳入“两免一补”的范围。

15.教育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经费纳入教育经费预算,并按当地财政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标准,向接收农民工子女的公办学校拨付办学经费。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开展捐助。

16.农村劳动力输出规模大的地方人民政府要把做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与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结合起来,满足包括“留守儿童”在内的广大农民子女寄宿需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教育和监护体系。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实际,开设生存教育、安全与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地方和校本课程,帮助他们学会自我管理、自我保护和自我调节。

17.加强对民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扶持和管理,将其纳入民办学校的管理范畴。教育行政部门对这类民办学校要给予特殊的关心和帮助,会同有关部门在办学场地、办学经费、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和指导。对于不符合设置标准的民办民工子女学校,要限期整改;对师资队伍素质较差、安全卫生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的,要尽快予以取消,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就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有效机制,委托符合设置标准的民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实施义务教育。

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农民工工作

18.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教育部将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范围,统筹领导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范围,也应做相应调整。

19.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和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等工作列为教育工作特别是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研究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2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把农民工工作各项任务逐级落实到基层和中小学校、职成学校、培训机构、社区学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拟转移农民和农民工集中的地方确定一批职成学校、培训机构为转移农民和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学校,形成一批服务能力较强的区域性培训基地,构建覆盖城乡的教育培训网络。把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效绩,作为学校、培训机构和社区教育实验区的考核、评优的一项重要指标。

21.建立、完善农民工工作报告制度。一是坚持和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半年报制度。自2004年下半年开始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含农民工培训)半年报制度,对转移培训产生了积极影响,今后各地要继续坚持做好这项工作;二是建立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年度报告制度。从2006年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报告流入地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情况和做好“留守儿童”教育工作情况。具体要求另行文通知。

22.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检查、评估、激励措施,总结推广经验,通过检查评估,形成一批农民工工作先进单位和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地方、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23.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地具体的贯彻实施意见,明确本地区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民工培训的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努力推动上述工作取得更大的进展。各地制定的贯彻落实意见要及时上报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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