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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县卫生防疫(病)站设防痨科的意见

民商法 来源:卫生部 2021-11-19 15:45:28 阅读:884
卫生部关于县卫生防疫(病)站设防痨科的意见 在县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县卫生防(病)站设防痨科,在业务上除本站领导外还应接受上级结防所的指导,行使县级结防所的职能,充分发挥对全县防痨工作组织者和业务指导者的作用,具体做好本地区防痨工作的计划制订、活动性肺结核病人(重点是传染源)的查治工作组织和全国结核病登记报告、统计制度的实施、卡介苗接种和儿童防痨、防痨宣传和业务技术培训等项工作。 颁布单位:卫生部 文 号:-- 颁布时间:1984年5月10日 实施时间:1984年5月10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在县卫生防疫(病)站设防痨科的具体要求是:

人员编制:需配备精干的专业防痨工作人员。人员数可按当地每10万人口配备1―2名计,人口在30万以下的县不少于3名,并随防痨工作的深入开展,逐步加以充实。有关专业防痨人员,各地根据不同情况可从卫生系统内部调配或由省、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增加编制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

房屋条件:要给予一定数量的业务用房,一般3―5间,包括门诊室、X光机室、查痰室等。房屋条件可因陋就简,逐步改善。

器材设备:要装备必要的防痨器材设备,包括显微镜、中、小型X光机、电冰箱及其它必需防痨药品器材等;

规章制度:加强科学管理,要制订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

防痨经费:省、地(市)、县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县结核病防治经费列入卫生防疫(病)事业经费计划,统一安排,给予保证。一个县每年用于防痨的业务经费应不少于5000元。

关于县卫生防疫(病)站专业防痨人员的保健津贴、劳保福利待遇和考核晋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防痨工作要加强领导,抓紧县卫生防疫(病)站防痨科的建设;县卫生防疫(病)站要本着边建边干、立即行动、全面开展的精神,努力创防痨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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