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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民商法 来源:卫生部 2021-11-19 15:45:28 阅读:798
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推进卫生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卫生部 文 号:卫政法发[2011]9号 颁布时间:2011年1月28日 实施时间:2011年1月28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自2004年国务院印发《全国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不断强化各项措施,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现,医患纠纷复杂,这对卫生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把贯彻落实《意见》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全面提高卫生系统依法行政整体水平

(一)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实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健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办公会、党组(委)中心组学法制度,重点学习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或与会议审定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学习情况记入《会议纪要》。各地在举办卫生厅(局)长学习班时,要把法律法规和深化医改相关政策作为重要学习内容予以安排。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制度。

健全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自学和集中学习等方式,有计划地加强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要把卫生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新任公务员和中层干部上岗前教育内容,每年举办1-2次全体公务员专题学法活动。

(二)加强卫生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突出卫生立法重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坚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定期研究制订地方卫生立法规划,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要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重点加强基本医疗卫生、中医药、精神卫生、基层卫生等方面的立法。要适应卫生改革发展的需要,及时对现有卫生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不断提高卫生制度建设质量。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要以适当方式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提高立法透明度。建立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机构在卫生立法中的作用。卫生部制定规章应当在国务院法制办专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经部务会审议通过,以部长令形式发布。加强部门规章解释工作。积极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社会风险评估、实施情况后评估等工作,卫生部每年要选取1-2件立法项目开展探索,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地方政府法制机关的指导下积极探索。

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清理审查制度。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卫生部制定的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审查一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定期清理。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三)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做到“综合评估、风险可控”。

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合理界定重大决策范围,要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卫生政策、当地中长期卫生发展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列入重大决策范围。对于列入重大决策的事项,必须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要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要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要建立和完善研究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潜在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判断,并有针对性地研究制订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化解处置预案。要把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机构要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后评价工作。重大决策后评价工作,可以由决策机构或决策机构委托执行单位组织实施。要全面客观评估政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四)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看病就医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使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得到实惠。要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以及其他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违法行为。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或取消后的后续监管工作。及时梳理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项目、程序和条件,明确并简化行政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权力运行制度化、规范化。配合地方政府,推进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对外”和“一站式”服务工作。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改进和创新执法方式,推行卫生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对当事人进行经常性教育和必要警示。认真执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规定,推行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及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制度,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卫生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步骤和时限。健全卫生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卫生行政裁量权,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继续推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权限、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

推进行政执法体制建设。继续推进卫生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防止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和不执法、乱执法问题。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卫生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的文明素养。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行政许可和执法部门之间、上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水平。

(五)推进政务公开,做到公开透明、及时准确。

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准确、全面公开卫生信息。重点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继续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和筹资额、补偿额等信息的公开工作,确保参保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做好答复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

推进办事公开。拓宽办事公开领域,加大医疗卫生等群众关注热点问题的办事公开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规范和监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信息公开和办事公开工作,按照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

(六)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违法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适时将有关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切实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内部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加强投诉管理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做到渠道通畅、案结事了。

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保障。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投诉管理机构或落实投诉管理责任,办理投诉接待和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投诉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投诉管理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多元统筹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畅通复议申请渠道,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办理复议案件要深入调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制度,落实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要尊重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应诉义务。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要及时提出答复和解决方案。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三、加强领导,强化保障,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取得实效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依法行政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本地区卫生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把依法行政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办公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任务和措施。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办事工作的指导力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保证开展依法行政工作所需的经费。

(二)加强卫生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卫生法制机构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加强卫生法制机构建设,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特别是要重点解决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法制人员配备问题。要加大对卫生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选拔优秀法制干部进入领导班子,确保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

(三)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及时编制“六五”普法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创新形式,全面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努力营造学法尊法守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地方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制订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工作计划,务求各项工作取得新突破和新成效。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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