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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民商法 来源:山东省政府 2021-11-17 02:24:21 阅读:771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山东省政府

文 号:--

颁布时间:2017年5月21日

实施时间:2017年7月1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管理办法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工业等专业工程的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通信、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工程建设标准包括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为了细化提高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需要在全省范围内对相关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作出统一规定的,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规定的事项包括: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拆除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二)工程建设中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要求;

(三)工程建设中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新产品应用的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

(五)工程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和工程建设管理的要求;

(六)需要全省统一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技术、管理要求。

第七条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

(二)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体现本地气候、地理、环境等特点;

(三)不低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当取得专利权人许可。

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鼓励参照先进的国际工程建设标准和境外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地方标准。

第八条 地方标准项目分为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地方标准政府委托项目,按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要求,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编制地方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根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需要,可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地方标准项目,由申报单位委托具备条件的标准主编单位编制地方标准。

第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社会公开征集地方标准建议项目,拟订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确定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列入地方标准编制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经济政策;

(二)具有成熟的工程建设或者产品生产实践经验;

(三)拟纳入标准中的科技成果已通过验收或者鉴定,且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与现行有效的相关标准协调配套。

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相关文件的编制工作由标准主编单位负责。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承担过与所主编标准内容相关的工程建设科研、勘察、设计、施工或者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等工作,并在相关领域内具有较高水平。

第十二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编制程序及实体要求开展编制工作。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征求与标准内容相关的、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专家意见。对有争议的重大技术问题,由标准主编单位聘请专家专题研究解决。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送审稿,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地方标准直接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的条文,可以作为强制性条文。

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文本中注明强制性条文。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标准送审稿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成立专家审查委员会,对地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专家审查委员会应当由不少于9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专家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质监、安监、科研等方面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标准主编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标准报批稿,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标准涉及有关行业领域的,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在批准前,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经批准的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地方标准管理规定统一编号。

第十六条 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联合发布。

第十七条 地方标准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地方标准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地方标准技术内容的,由标准主编单位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组织专家对地方标准进行复审,并根据复审结果确认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地方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条 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

企业根据需要可以自主制定企业标准并实施。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建设、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通用标准设计和相关产品应用标准设计,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提供技术支持。

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进行设计时,应当优先采用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项目的确定、编制和实施,参照地方标准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宣传普及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程序、标准组织编制地方标准的;

(二)未依法履行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1]

新闻发布会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7号)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8号)将于2017年7月1日正式施行。工程建设标准化和质量监督工作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今天,我们邀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宋锡庆先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监察专员李印先生,对两个办法进行发布解读,并回答记者提问。

参加今天发布会的有中央驻鲁新闻单位、省直、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的记者朋友。

首先,请宋锡庆副巡视员介绍有关情况。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宋锡庆:

新闻界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首先,借此机会,向多年来关注、关心和支持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媒体记者和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衷心感谢!下面,向大家简要介绍《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简称“《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简称“《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一、《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一)起草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指出,要完善标准化法规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让标准成为对质量的“硬约束”。省委、省政府多次召开会议,出台相关文件,积极推进质量标准建设。近年来,省住建厅贯彻落实国家、省工程建设标准化有关工作要求,围绕住建领域重点工作,健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标准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得到不断加强。但是对标国际标准,我省工程建设标准仍存在着供给不足、水平不高、实施不力等问题,这迫切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立法,健全完善工程建设标准化法规体系,以标准管理规范引导建设市场行为,保障我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二)起草过程。2013年,省住建厅在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启动了《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论证和起草工作。2016年,《标准化管理办法》被列为省政府规章一类立法项目。经多次讨论完善,形成《标准化管理办法》会签稿,送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等10部门会签;2016年7月初,形成了《标准化管理办法》草案,报省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标准化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5月正式发布实施。可以说,《标准化管理办法》凝聚着各方面的努力和心血,《标准化管理办法》的出台,使我省首次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立法方面,走在了全国前列,这对于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义重大。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标准化管理办法》共26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经费保障,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管理,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

一是界定了适用范围和管理职责。《标准化管理办法》按照《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有关要求和新修订的省级政府部门“三定方案”职责界定,首次对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住建、规划、通信、人防等主管部门在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中的职责分工作了细化归结。

二是规范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的编制管理。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原则、程序和专家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成员要求作了明确;对已发布地方标准,要求根据复审结果,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及废止。

三是首次明确了地方标准项目的分类和发起。《标准化管理办法》指出地方标准项目分为:政府委托项目和社会申报项目;政府委托项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社会申报项目由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根据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需要,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

四是突出了团体和企业标准制定的主体和要求。为补充完善新型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标准化管理办法》鼓励有能力的团体、企业制定标准。并明确团体标准由具备相应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根据市场和创新需要,制定并发布;企业标准由企业根据需要自主制定并实施。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五是强化了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标准化管理办法》要求工程建设要全过程执行标准,建设、规划编制、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严格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并强调了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情况、处理结果与诚信管理体系的衔接。 [2]

参考资料

1.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网[引用日期2017-05-25]

2. 山东举行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 发布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引用日期2018-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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