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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

民商法 来源: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1-11-19 15:45:28 阅读:817
最新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文 号:-- 颁布时间:2017年3月1日 实施时间:2017年3月1日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

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税收预测、协助、监管、服务等保障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收保障工作应当遵循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税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税收保障协调机制,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支持税收保障工作,促进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税收保障的组织协调工作,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 具体负责税收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金融、烟草、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

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单位建立涉税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因工作需要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的,税务机关应当提高服务效能,及时准确提供所需信息。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税收收入预算时,应当会商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税源状况,科学预测税收收入目标,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税收完成情况、税收增减变化因素以及年度收入预测等信息,为财政部门提供预算编制的依据。

第七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与税务机关商定的时限、内容、方式,及时准确提供下列涉税信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全社会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二)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企业认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国家鼓励发展项目确认、技改项目备案;

(三)地籍信息、土地出让和转让、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建设用地、工程规划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备案;

(四)矿业权出让、变更、转让;

(五)车辆、船舶营运证的发放、变更、注销;

(六)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

(七)出口企业登记、海关完税;

(八)商业演出、体育比赛、社会力量办学;

(九)其他涉税信息。

第八条 税务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或者拍卖、变卖有产权证件的动产、不动产时, 动产、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需要,依法协助查询和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条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变更、注销、撤销以及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等相关信息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婚姻登记等相关信息,并协助查处涉嫌骗取享受税收优惠的案件。

第十二条 科技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查处涉嫌骗取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资格以及伪造技术合同享受税收优惠的案件。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就业创业证或者就业失业登记证持证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劳动工资标准、社保缴纳、医保刷卡等信息。

第十四条 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完善纳税信用制度,做好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工作,建立健全纳税信用奖惩机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税务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共同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七条 对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因条件变化已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告知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发现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税收优惠,并依法追缴相关税款。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可以依法委托代征,受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代征工作。

第十九条 涉税信息应当依法采集、使用和保管,不得用于法定职责之外的用途。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依法对税收收入和征收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落实审计决定以及监督检查决定。

税务机关应当健全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纳税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健全税务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征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以及服务规范等事项,完善纳税人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化解税收争议,依法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救济权。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纳税知识,无偿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政策咨询、纳税辅导、纳税预约、纳税提醒等服务,降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涉税风险。

税务机关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改善办税服务设施,优化税收征收流程,降低税收征纳成本。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应当简化合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报表资料,逐步实行纳税人涉税信息国税、地税一次采集,按户存储,共享共用。可以从信息系统提取数据信息的,不得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重复报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对举报的涉税案件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涉税信息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税收协助义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未履行保密义务或者未按规定使用涉税信息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代征的各项非税收入的保障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1]

相关报道编辑

27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保障营改增工作稳步推进,有效促进依法治税,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6年青海省国税、地税税收收入合计312.46亿元,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持。但随税制改革的深入和营改增过程的推进,目前税收形式面临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税源监控乏力、缺乏有效法律依据等问题。

《办法》以社会协同治税为目标,以加强税源监控为核心,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为主要内容,明确了各级政府、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在税收保障、协税护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是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分工协作,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关键举措;是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的重要手段。对于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办法》共29条,主要从税收协助、纳税信用建设、税收服务三个方面规范了税源监管、涉税信息交换与共享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办法》的实施,将加强青海税收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为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供可靠保障,同时也将对青海推进税收共治、深化征管改革,促进青海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2]

相关新闻编辑

2月27日,记者从《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保障营改增工作稳步推进,有效促进依法治税,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将从3月1日起正式开始施行。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孙青海介绍,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税收收入规模不断扩大, 2016年,全省国税、地税税收收入合计312.46亿元,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持。但随着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营改增进程的不断推进,税收形势面临新的挑战,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突出,现行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税收征管保障作了原则规定,但缺乏有效获取第三方信息的具体措施,以致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急需通过制定税收保障办法加以推进,《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办法》共二十九条,主要从税收协助、纳税信用建设、关于税收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制定《办法》,是对税收征管法有关税收保障规定的进一步具体明确,有利于构建政府领导、部门参与的综合治税长效机制;有利于加强税源控管,维护税收秩序,促使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形成综治合力;有利于保障财政收入,发挥税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调控作用。”省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师学铁表示,《办法》明确了各级政府、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在税收保障、协税护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是推动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分工协作,促进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关键举措;是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纳成本的重要手段。对于营造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税收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收协助义务是《办法》的核心内容,在《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金融、烟草、电力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保障工作。同时,《办法》还规定了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税收协助义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与税务机关商定的时限、内容、方式,及时准确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经济指标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等相关涉税信息。

此外,为解决税务机关查处涉税违法案件过程中,因信息获取渠道不畅,影响案件调查取证的情况,《办法》规定了动产、不动产登记、公安、民政、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税务机关税收控管和查办涉税案件过程中,应当按照税务机关需要,依法协助查询和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 [3]

参考资料

1.  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  .青海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引用日期2017-03-01]

2.  《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下月施行  .人民网青海频道[引用日期2017-03-01]

3.  《青海省税收保障办法》明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引用日期2017-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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