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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谋、踩点实施盗窃,二人均判刑

刑事案件 作者:西安律师 2022-07-28 05:00:18 阅读:316
近日,禹会区法院宣判一起盗窃案,以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经事先预谋、踩点,至蚌埠某某有限公司二楼手机显示屏生产车间,趁车间无人之机,盗得手机显示屏共计96片,二人通过公司大门安检时被保安发现,当场从二被告人身上共收缴被盗显示屏96片。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手机显示屏价值人民币13018元。同年5月12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手机显示屏发还给被盗单位。蚌埠某某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在蚌埠某某有限公司务工。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盗窃蚌埠某某有限公司手机显示屏,于2021年4月27日12时通过公司大门安检时被保安发现查获,后该公司工作人员闭毅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出警至现场将二被告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刘某某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刘某某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李某、刘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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