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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事案件 作者:牡丹江律师 2022-07-19 06:20:19 阅读:245
2006年,北京一名叫黄静的大三女学生花20900元买一台华硕笔记本电脑,当天下午笔记本就出现蓝屏死机,强行关机后,发现笔记本不能开机。她找到卖电脑的商家,商家带她到华硕售后去检测电脑。
 
华硕工程师检测后告诉黄静,硬件没有问题,重装个系统就好了。黄静把电脑拿回去,当天下午发现问题依旧,她找到商家,要求退货。商家告诉她:这个需要到售后去检测,如果硬件有问题可以退,没问题就不能退。于是商家陪着黄静又来到了华硕售后,工程师检测后依旧告诉黄静:硬件没有问题,重装系统就可以解决。同时还给黄静开了一张售后服务行为报告单。
 
晚上回到家,黄静发现问题更严重了,不仅频繁死机。而且开机不到一小时,机身的温度就把写字台的木头表层烫坏了。每次去维修都是重装系统,拿回家却问题依旧,修了几次都没修好,这搁谁谁也受不了啊。黄静想找个懂电脑的人帮忙看看,于是找到了母亲的朋友周成宇。
 
周成宇使用软件检查之后发现该计算机内部原配的原装正式版Pentium-m 760 2.0G CPU被更换成了工程样品处理器ES 2.13G CPU,报告单上也明确注明:升级原2.0G CPU为2.13G CPU。问题在于,按照英特尔公司规定,工程样品处理器CPU是不允许使用到最终用户产品上的。,周成宇认为华硕的行为是在欺诈消费者。他和黄静找到华硕进行谈判。起初他们只是想退掉电脑并做适当的补偿,但对方不同意。一气之下周成宇便自告奋勇的担任起黄静的代理人,请了律师,准备起诉华硕公司索要500W美元赔偿金,这个数额是华硕公司年营业额的万分之五,0.05%,周成宇认为把赔偿金要高一点,有利于自己后续的谈判,这是谈判中的一个策略。
 
使用工程测试版CPU在IT业内是丑闻,就在黄静购买电脑前3个月,刚刚发生了笔记本生产商新蓝公司因使用此种CPU被发现而遭受重创的事件。芯片生产巨头INTEL为此特意发布严厉声明 称:如果再发现有企业违规使用,INTEL将会收回该企业使用工程测试版CPU的权利。而这将直接导致该企业的研发能力落后于同行。而正是这一点使得黄静和周成宇向华硕方面提出了500万美元索赔要求。
 
2006年3月7日黄静和周成宇又一次与华硕谈判,周成宇提出:“我们希望是500万美金解决这个事件……我们会跟华硕签一个单方面的的保密协议,否则这件事闹到了3.15晚会就不太好了”。华硕员工明确表示拒绝500万美金赔偿。黄静问,“我想明确一下,是不是你们华硕那边总部的态度就是这样,不会再有任何的改变?”华硕员工回答,“对,我今天是拿了公司的授权委托书跟你们对话。”这是双方第四次谈判,也是最后一次——谈判结束后,海淀区公安局的刑警以“涉嫌敲诈勒索”的罪名将黄静和周成宇拘捕。,黄静被羁押了295天,2006年12月26日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批准黄静取保候审。就这样被关了10个月的黄静才被放出来,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后黄静收到国家赔偿金29197.14元,黄静将收到赔偿后,将这不到3万块的赔偿金全部捐了出去。
 ,黄静采用向媒体曝光的方法,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事件公之于众,并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该方式虽然带有要挟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占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那么敲诈勒索和过度维权的区别是什么呢?餐馆里吃出苍蝇索赔500万,捡到别人身份证索要500万报酬,这些行为算敲诈勒索吗?敲诈勒索首先要看有没有权利基础,再一个是行权方式。吃出苍蝇有没有权利索要赔偿呢?当然有权利。捡到身份证有没有权利要求别人支付报酬呢?法律上没规定,法无禁止皆可为,所以捡到身份证也是有权利索要报酬的。,行权方式也就索要赔偿的方法,吃出苍蝇你不给我钱我就媒体曝光你或去消协告你,这是合法行为。但你说不给钱我就把你店给砸了,这就构成敲诈勒索。捡到身份证索要报酬时你说不给钱我就把你身份证给烧了,这就是敲诈勒索。,所以当大家权益受到损害时,维权时一定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将维权发展成了敲诈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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