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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租房却发房子死人,房东有什么责任?

刑事案件 作者:河北律师 2022-07-14 23:05:29 阅读:280
杭州的肖女士最近租了一套房子,本想着房租比较便宜,可是当搬进去后,听到邻居的话,让她不寒而栗。邻居说,这套房子是不能住人的,肖女士便询问了原因,邻居称这间房间死过两个人。
 
然而,在租房时,肖女士通过中介得知,该房屋的女主人年近70岁,曾经因为抑郁症死在房子里,肖女士并没有多想,然而中介却隐瞒了女主人在房间内自杀的事情,然而第二任租客租下房屋后,也因病去世,由此肖女士认为这套房子确实不能住人,便找中介退房,中介称中介费可以退还,但是房东却表示要额外付2个月的租金才可以解除合同。
 
 
本以为租了一套便宜的房子省了几个钱,却不成想钱倒是省了,麻烦可是一点都没有少。
 
当中介告知了租客肖女士房屋之前有女主人因抑郁症去世了,并且提及了老人年近70岁,作为一般人都会以为是老人年纪大了因病去世,然而中介却避重就轻的说是因抑郁症去世,并未提及是在房间内自杀身亡,因此,作为一般人,这样的房子就属于“凶宅”,是不愿意租住的。
 
然而,这还不算完,从邻居那里有得知了前一位租客也是在租住这套房屋时因病去世,换句话说,这套房子之前有两人非正常死亡,那么显然,作为中介来讲,并没有尽到一个告知义务。
 
依据《民法典》第962条的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当肖女士租住的这套房屋先后有两人非正常死亡,而只是轻描淡写的在合同约定了房屋的女主人因抑郁症去世,那么显然是没有尽到如实的告知义务,由此给肖女士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且返还中介费。
 
再来看房东的做法,要求肖女士承担2个月的租金才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之间是租房合同关系,作为房东,应当如实告知合同相对方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大事项,如果因此隐瞒了与交易有重要影响的交易事项,作为租客来讲,有权要求以房东欺诈为由撤销双方的租房合同,并要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
 
其实在租房的过程中,作为租客来讲往往是弱势的一方,既想要低价租一个房子,又想能够住的舒心,这并没有错,只是租房的“套路”很多。
 
对此,你是如何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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