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刑事案件 作者:广州律师 2022-07-12 08:39:38 阅读:23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以提供银行卡帮助诈骗犯罪分子转账为例,单纯从这一行为来看,两个罪名都靠得上,但是,细节的不同,往往就会导致罪名不同。
在两卡类案件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关键行为特点是通过这种转账行为“掩饰隐瞒”,而其行为的对象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但是帮信罪,一般指控的行为是帮助支付结算,即认为帮助转账、取现等行为属于帮助支付结算,而非直接的掩饰隐瞒,行为的对象则是“(支付结算)金额”,这里“犯罪所得及收益”和“(支付结算)金额”存在概念上的不同,不仅仅是金额的概念更宽泛模糊,而且,可以认为,犯罪所得及收益,一般产生于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涉及的是资金如何最终处理和“落袋为安”的问题,而帮信罪中的(支付结算)金额,往往发生于犯罪行为发生之时,支付结算起到的作用是在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起到传递作用。
 比如,张三主观上明知李四实施相关网络电信犯罪活动,但是两人此前没有共谋,在得知李四已经骗到钱之后,张三帮助李四取现,或者接受转账并套现给李四,此时,定性李四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加恰当,因为此时是李四犯罪行为已经完成之后的转移资金行为。
但是,如果是李四借用张三的银行卡直接收取受害人的资金,张三收取后转账给李四,此时,张三的行为就更像一个支付机构,而非掩饰隐瞒机构,此时定性其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为恰当。
当然,以上两种情况,如果张三和李四事前通谋的,那就不管是犯罪行为完成后还是发生时,张三都以诈骗罪共同犯罪论处,具体可见《电诈意见2》。当然,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区分方法仅仅是众多规则之一,不是绝对,司法实践中复杂的情况更加多,帮信罪也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两罪是重叠而非对立关系。
关注网络尖刀微信公众号
随时掌握互联网精彩
赞助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