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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8人持刀围殴,反杀1人被判10年?为什么?

刑事案件 作者:郑州律师 2022-07-09 18:42:37 阅读:315
江西16岁少年遭8人持刀围殴,反杀1人被判10年,检察院抗诉认为量刑过重
新闻稿称:2020年5月8日凌晨,江西吉安安福县男子王某锋纠集7名男子,持刀强行闯入当地一家宾馆房间,对房内一名16岁少年吴某进行围殴。情急之下吴某持刀反击,造成一名男子死亡,两人受伤。今年5月,安福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及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正当防卫,但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0年。,检察院抗诉认为:构成防卫过当,但有未成年、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法院量刑畸重。,被告人二审代理律师认为:不构成防卫过当,属正当防卫。,本文认为,按照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除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外,还有一个概念,即无过当防卫权,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说白一点,正当防卫在限度内行使造成损害的也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限度就变成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当被告人面临特定犯罪行为时,没有限度限制,即便造成损害,也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无过当防卫权。,结合新闻稿陈述的事实,王某锋先后纠集8人持匕首和柴刀,于凌晨进入被告人居住的宾馆房间,首先动手殴打被告人,被告人慌乱中用水果刀伤人致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第15条规定: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结合上述新闻稿事实和两高一部意见规定,可以考虑认定王某锋等人构成“行凶”,这样可以适用无过当防卫权,即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退一步讲,即便不属于无过当防卫权,即便按照防卫过当认定,王某锋等人对于事件起因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是被迫卷入刑事案件的,且考虑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谅解的事实,可以考虑免除处罚。,否则,在被告人被动卷入刑事案件情况下,既付出自由代价,又承担巨大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其是不公平的,法律从不强人所难。,另,根据新闻稿事实,被告人一方就一个人,却被认定聚众斗殴罪,且根据刑法第262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新闻稿中陈述,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同时构成聚众斗殴罪和故意伤害罪,并实行数罪并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可能是新闻稿报道错误。,有一个细节需要注意,王某锋在不是410房间客人情况下,却从总台取得410房卡进入房间,从而酿成悲剧,宾馆方面对此也是有过错的,需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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