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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货,证据确凿,检察院却无条件放人?

刑事案件 作者:河北律师 2022-07-09 10:03:58 阅读:318
检察院认为李某销售了假货17.8万,证据确凿,最高可判三年了,可为什么检察院最终却无条件放人呢?, 
李某某是一间机电公司实际控制人。,2011年下半年,一个房地产公司向李某某提出采购一组使用上柴“**”牌发动机的发电机组。为了最大限度赚取利润,李某某动起了小心思,叫员工组装一组使用假冒上柴“**”牌发动机的发电机组,以12.6万元的价格销售给房地产公司。  
    
过了2018年4月份,房地产公司才发现这是冒牌货来的,于是就到公安局报案了,公安机关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侦查,并随即将李某某抓获归案。,李某某到案之后,对自己销售假冒发动机组的事实供认不讳,于是公安机关就将其拘留了,37天后,检察院也将其逮捕了。
 
可是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就纠结了。指控李某某犯罪的证据是充分了,但指控李某某犯罪的时间却有很大的问题啊。
 
原来李某某销售假冒发动机组的时间是2011年,被害人报案及公安立案的时间是2018年,中间足足隔了7年。李某某销售假冒发动机组12.6万元,属于情节严重,根据刑法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刑法也规定了追诉期限,法定最高刑为5年了,经过了5年,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案件中,公安机关在2018年才立案,已经过了7年,超过5年的追诉期限了。,最后,虽然极不情愿,可是刑法就是这么规定的,检察院只好放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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