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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是什么?

刑事案件 作者:李律师 2022-07-07 23:29:21 阅读:273
关于刑事自诉
一般情况下,一旦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局立案侦查,无论被害人或者群众是否控告,只要发现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会主动追究。但是对于几种特殊类型的刑事案件,司法机关不会主动追究,必须有被害人(自诉人)主动到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才行,下面法律条文中的“告诉”就是指主动到司法机关控告起诉。
刑事自诉是与刑事公诉相对应相补充的一类处理方式,其最重要的特点是:自诉人(被害人、原告)自己要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犯罪行为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公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举证的。下面摘要相关法律条文:
1.自诉案件的类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二百五十七条、二百六十条、二百七十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构成以下五种罪名的案件: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⒉非法侵入住宅案,⒊侵犯通信自由案,⒋重婚案,⒌遗弃案,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⒎侵犯知识产权案,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 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中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案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审理。
第四条 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3.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身份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七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是本案的被害人。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可以代为告诉。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应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同时提供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和聋、哑、患病等证明。
第八条 刑事自诉案件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法院审查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要认真进行审查,对符合本规定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之日起十五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自诉人坚持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十九条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被告人死亡的;
(三)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四)不属自诉案件范围的;
(五)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六)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七)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第二十条 刑事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负责立案工作的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审查立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追究,比如故意伤害案件导致的轻伤,本来属于公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侦查的,则应当给被害人(控告人)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这个时候被害人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但是要有充分的证据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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