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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嫖娼犯了什么罪?怎么判?

人格尊严 作者:哈尔滨律师 2022-07-18 21:41:41 阅读:305
广西南宁,发生一件极其恶劣的事。一公职人员声称自己道德败坏,不仅和有夫之妇在一起,还和领导一起去嫖娼,甚至经常替领导放风。当地纪委得知后,已在第一时间介入调查。而据相关人士透漏,不当言论并非杨某亲自发布,而是杨某的女友在得知杨某的恶习之后,趁杨某酒醉之时用杨某的社交账号发了此文。,真是惊呆了吃瓜群众!从男子的发文来看,言辞诚恳,言语之中透露着满满的悔意,不像是子虚乌有的事。就此,有网友就直言,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这样敢于向自己开刀的认错态度,值得大家原谅。,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是否存在其他人恶意整蛊的可能呢?种种的疑点,都需要官方进一步查证属实,在真相尚未水落石出之前,不对事实部分做过多揣测,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谈几点看法。,首先,如果真如杨某所言,存在与领导干部一同嫖娼的行为,则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至15日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依据杨某在网上发表的言论来看,很显然嫖娼的事实已经发生,而且不止一次,因此不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公安机关不仅要对其处以罚款,还要对其处以拘留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杨某的嫖娼线索,公安机关要对失足女进行必要的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其次,杨某和有夫之妇的行为,还违背了最基本的公序良俗。如果杨某已经结婚,则其行为已经违背了《民法典》中规定的夫妻之间相互忠诚的义务,其妻子完全可以据此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杨某进行必要的赔偿;,如果杨某未婚,虽然没有对妻子忠诚的义务,但由于其身为办公室主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根据《公务员法》第59条规定,公务员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对于违法规定的,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并给予相应的处分;,当然,如果官方调查结果公布之后,证实杨某系被人诬告陷害,则网上造谣者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诽谤行为。对于恶意诽谤他人的行为,轻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可5至10日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重则构成诽谤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就本案而言,这段不当言论不仅系杨某个人的行为,还对当地相关部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达到诽谤罪的构罪标准,而非普通的治安管理处罚行为。,最后,无论事实怎样,本案都应该给所有的公职人员敲响警钟,既然选择了为人民服务这条道路,就要遵纪守法,这既是对自己的负责,也是对民众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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