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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怎么判?

交通事故 作者:郑州律师 2022-07-09 07:11:05 阅读:277
山西省柳林县:张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以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两个月,为何未判缓刑呢?
2021年4月3日15时许,张某(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2012年12月6日因从事卖淫嫖娼被柳林县某局行政处罚罚款五百元 )醉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途经柳林县陈家湾乡派出所对面的一处弯道时,与张某平驾驶的晋J某某号的小型轿车发生了碰撞,造成张某受伤。
经柳林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平负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负次要责任,张某平赔偿了被告人张某的全部损失。经山西晋龙司法鉴定所对张某的血样进行检验鉴定,送检的张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6.71mg/100ml。
张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从审查起诉至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庭前主动缴纳罚金,可视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态度诚恳,依法可从宽处理。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已缴纳)。
本案之所以没有判处缓刑,应该与张某的下列几个因素有关:一是驾驶无牌摩托车;二是醉酒浓度较大,按规定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即达到醉酒法定认定标准,本案中高达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三是造成了交通事故,虽然是承担次要责任,但是仍然造成了社会危害后果。至于因为卖淫嫖娼被罚款500元是否有影响尚不清楚,可能成为法官酌定考虑情节吧。
因此,醉酒驾驶这一类危险驾驶犯罪虽然很多时候都是判处的缓刑,但也不是绝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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