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加配偶名离婚时能对半分吗
杭州的王先生在当地全款买了3套房,在结婚后,王先生将妻子名字都加在了3套房子上,可是好景不长,两人逐渐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去年妻子乔女士便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对于离婚两人不持异议,可是在3套房子面前,乔女士要求分割60%的份额,但是王先生却认为这是自己婚前财产,不同意分割,最终法院酌情支持了乔女士25%的份额,王先生获得75%的份额。在征求了孩子的意愿后,将孩子判给了王先生,乔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
一起离婚诉讼,要份额的无疑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孩子抚养权问题。
本案中,王先生在婚后在3套房子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按照一般的理念,房产属于不动产,谁的名就是谁的房子,可是最终法院却并没有这样认定,而是认为三套房子虽然登记为共同共有,但是却并不意味着各半,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给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
换句话说,虽然房屋加上了乔女士的名字,但是目前证据无法证明加上对方名字是赠与给对方,反而可能是因为限购、对方迁户口,或者是代持房屋份额等其他原因加上了对方的名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便无赠与给对方的意思。
同样,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由于在《民法典》规定中,对于已满8周岁的孩子,需要听取孩子的意见,即孩子想要跟谁在一起,如果孩子表示原因跟父亲在一起生活,法院也不会横加干涉,当然除非孩子父亲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存在。
本案其实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短暂的结婚离婚,如果一下子分走了对方一半的财产,相当于短期暴富,这样对男方非常的不利。本身来讲,在房产上加上对方的名字,寄希望于双方能够坚定的在一起走下去,对双方有一个保障,如果通过加名离婚,从而分走对方一半的财产,想必会引发更大的问题。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一起离婚诉讼,要份额的无疑就是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孩子抚养权问题。
本案中,王先生在婚后在3套房子上加上了妻子的名字,按照一般的理念,房产属于不动产,谁的名就是谁的房子,可是最终法院却并没有这样认定,而是认为三套房子虽然登记为共同共有,但是却并不意味着各半,也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将房屋一半份额赠与给乔女士的明确意思表示。
换句话说,虽然房屋加上了乔女士的名字,但是目前证据无法证明加上对方名字是赠与给对方,反而可能是因为限购、对方迁户口,或者是代持房屋份额等其他原因加上了对方的名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便无赠与给对方的意思。
同样,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由于在《民法典》规定中,对于已满8周岁的孩子,需要听取孩子的意见,即孩子想要跟谁在一起,如果孩子表示原因跟父亲在一起生活,法院也不会横加干涉,当然除非孩子父亲有不利于孩子成长的因素存在。
本案其实具有一定的社会意义,短暂的结婚离婚,如果一下子分走了对方一半的财产,相当于短期暴富,这样对男方非常的不利。本身来讲,在房产上加上对方的名字,寄希望于双方能够坚定的在一起走下去,对双方有一个保障,如果通过加名离婚,从而分走对方一半的财产,想必会引发更大的问题。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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