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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业停产通知书的合同争议

合同纠纷 作者:牡丹江律师 2022-07-17 12:33:34 阅读:346
刘先生是广西岑溪某铜业公司执行董事。2005年,他受地方招商引资政策召唤,成立了这家公司,与当地村民签订了15年的《土地租赁合同》,开始投资建厂。2020年11月,土地租赁合同到期之前,铜业公司与大部分土地使用权人续签了《土地租赁合同》。
 
2020年12月,原合同到期仅半个月,当地镇政府向该公司作出《责令停业停产通知书》,认为工厂用地手续等相关证照不齐全,责令工厂即日停止生产,待相关手续完备后方可恢复生产。为此,镇政府还实施了关停经营场所的强制措施,对工厂进行停电停水。
 
正常经营十五年的企业,土地租赁合同刚到期,就被认为违法用地,企业负责人刘先生不服。他几经咨询,联系到律师事务所,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铜业公司,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责令停业停产通知书》。
 
法庭上,被告镇政府为推卸责任,首先摆出村民上访的借口,称原告租用的场地到期,村民不同意继续出租,到镇政府上访,镇政府联合相关部门巡查和向村民了解原因后,发现原告15年来没有办理用地手续。接着,被告又以安全隐患为由,提出:原告没有经营铜产品,而是将场地用于经营皮具厂和酒店,且存在安全隐患,镇政府出于安全考虑,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通知。
 
针对被告的抗辩意见,冠领律师指出: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作出《责令停业停产通知书》前,告知原告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程序违法;如果原告存在违法用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应由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如果原告存在安全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被告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业停产通知书》,属于超越法定职权。
 
最终,法院采纳冠领律师意见,认为被告作出的《责令停业通知书》超越了法定职权,且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判决:撤销被告镇政府对原告作出的《责令停业停产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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